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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交税所得额超越100万元但不超越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交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交纳公司所得税。 从业人数,包含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承受的劳务差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财物总额目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认。 年度中心开业或许停止运营活动的,以其实践运营期作为一个交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目标。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公告》(2023年第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施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针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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