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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

作者:半岛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3-12-10 18:40:32
 

  为了进一步提升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仓储管理上的水准,规范储粮行为,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依据《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山西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资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总体要求、管理制度、基础条件、仓房和油罐设施、粮油仓储设备、检化验设施设备、药品库管理、粮油保管员和检化验员资质等要求。

  本标准依据2004年5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4]19号)和2009年12月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颁发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制定。

  3.1 省级储备粮油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3.2 数量真实是指库存粮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核销损失和损耗后的实物库存数量与粮油保管账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都与实物库存数量相符,实物库存清查数与保管账差率在规定的控制差率范围内,政策性粮油实物库存数量与有关计划文件下达的数量相符。

  3.3 质量良好是指库存粮油不仅符合国家粮油品质衡量准则和粮油卫生标准,而且符合国家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关于宜存的要求,政策性粮油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没发生霉变、污染等粮油质量安全事故。

  3.4 储存安全是指库存粮油没发生粮油发热、严重虫粮等情况,没发生人的因素造成的粮油储存事故。

  3.5 改造是指改善仓房的既有功能、新增功能,对仓房建筑、结构、工艺、电气等使用功能的局部改变。

  3.6 “六无粮仓”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无重度不宜存、无污染的粮仓。

  3.7 “六无油罐”是指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无重度不宜存、无污染的油罐。

  4.1 山西省境内的粮油仓储企业,取得省级储备粮油承(代)储资格和备案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业务,承储省级储备粮油业务的企业,统称“承储企业”。

  4.2 承储企业的储备粮油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油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省本金、费用。

  4.3 承储企业一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优质且运行良好的粮油仓储企业。

  4.4 承储企业一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一定得执行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和服从国家和省粮食宏观调控政策。

  4.5 承储企业一定实施有效的粮油仓储管理和技术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粮油损失和损耗,最大限度地防止化学药剂及有害生物对粮油的污染和延缓粮油品质劣迹,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4.6 承储企业一定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储备粮油、仓储管理、粮食库存、粮食品质衡量准则、粮食统计制度、粮食收购资格、政策性粮油购销等各类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5.1 承储企业应具有企业综合制度。建立财务制度、统计制度、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制度、人事工资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学习培训制度。

  5.2 承储企业应具有储粮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粮油进出库管理制度、粮情检查与处置制度、仓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实物及账务管理制度、粮油出入库检验制度、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化学药剂使用与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仓储人员管理制度、储粮费用补贴定额管理制度、仓储管理奖罚制度、仓储器材采购制度、科学保粮制度、储粮害虫防治制度、粮油运输管理制度、设备使用、保养、维修、报废等制度。

  5.3 承储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制度。建立熏蒸药剂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防汛制度、保卫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4 承储企业应具有生产作业规程。建立有粮油入(出)库(仓)作业规程、设备管理维护与操作规程、高空作业操作规程、熏蒸作业操作规程、粮情检测系统操作规程、通风作业操作规程等各项生产作业规程。

  5.5 承储企业应建立安全储粮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粮油保管员责任制、粮油质量检验员责任制。

  6.1.1 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1000米。

  6.2 承储企业的防洪标准不低于50年一遇,且库区内具有性能好的排水设施,并具备可靠的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设备。

  6.3 承储企业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具备铁路专用线或三级以上公路的交通条件中的任何一种。

  6.4 承储企业库区功能要分区合理、规范、整齐,做到储存区、办公区、生活区有效隔离。实现库容库貌绿化、白化、美化、净化、硬化。

  6.4.1 储存区仓房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地面硬化、安全、交通标识明显,无影响粮油进出仓的障碍物。

  6.4.2办公区可适当接近储存区,生活区相对集中并与储存区保持稍远距离。办公区和生活区要位于储存区的上风方向,防止储存作业影响办公和生活。

  7.1 承储企业的同一库区具有粮食有效仓房容量2.5万吨(含2.5万吨)以上质量良好的仓房及其配套设施,具有有效油罐容量3000吨以上(含3000吨)质量良好的油罐及配套设施。

  7.3 承储企业粮食仓房和油罐的维护结构应能够安全承载粮堆和储油及环境的动、静荷载。能够很好的满足存储粮油气密、隔热、无渗漏的要求。

  7.3.1 仓房应具备密闭和隔热能力,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且性能好。木板墙体仓房,苏式仓、钢板仓和钢板顶的仓房及屋顶无隔热密闭措施的仓房不得存放省级储备粮。

  7.3.2 仓房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20年且密闭和隔热能力未达要求的应进行屋顶隔热和门窗密闭改造。

  7.4 仓房和油罐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鼠、防雀、防洪、防雷电等相应措施,使其达到“六无粮仓”和 “六无油罐”标准。

  7.4.1 仓房屋面、墙体、地面应有完整有效的防水、防潮措施,屋面防水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5年且不能有效防水的应做改造,墙体防潮使用超出原有设计年限的应进行改造。

  7.4.3 油罐罐体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出原有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油罐不经相关的单位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油之前,不得存放省级储备油。油罐罐体应定时进行防腐维护处理。

  8.1 承储企业应配备粮食装卸输送设备。移动式输送机是承储企业一定配备的基本设备,输送设备的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8.1.1 平房仓:每2.5万吨(不足2.5万吨的按2.5万吨计,下同)仓容需配备4台输送机,设备输送能力不小于50吨/小时。

  8.1.2 筒仓可配备固定入仓出仓输送线,输送线吨/小时,也可按平房仓标准配备移动式输送机。

  8.2 承储企业应配备粮食清理设备。清理设备是进行入库粮油整理的重要设备,每3万吨(不足3万吨的按照3万吨计)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的清理筛。

  8.3 承储企业应配备粮食出入库计量设备。汽车衡是承储企业一定配备的基本设备,每一库区至少配备1台30吨以上的汽车衡。

  8.4 承储企业应配备粮食储藏机械设备,储藏机械设备指粮食在储藏期间为确保其储存安全所使用的相关机械设备。高大平房仓、立筒仓、浅圆仓在储粮时必须配备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电动采样设备,散粮堆存高于6米时需配备环流熏蒸系统,其中:立筒仓、浅圆仓在储粮时还应配备除尘、防爆设备。

  8.5 承储企业应配备消防设施,如:干粉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设施是粮油仓储单位一定要配备的基本设备。

  8.6 承储企业的油罐应配备显示油罐内油脂液位高度的装置;应配备空压机或管道清扫设备;应配备进出油的油泵,且油泵油不低于60吨/小时。

  9.1 承储企业应为每个库区配备独立的化验室,且化验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仓房、油罐在同一库区的可以共用化验室。

  9.2 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应为每个化验室配备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粮食品质分析仪器,配置的粮食检化验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粮食质量检验测试仪器:分样器、扦样器、谷物选筛、电热烘箱、电动粉碎机、天平(感量0.01克)等设备和仪器。

  9.2.2 粮食品质分析仪器:储藏小麦的库区应配备容重器、面筋测定仪、小麦硬度测定仪;储藏玉米的库区应配备容重器、振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粮食试验粉碎机(锤片式)、电动粉筛(按GB/T5507);储藏稻谷的库区应配备砻谷机、碾米机、振荡器、分析天平(感量0.0001克)、粮食试验粉碎机(锤片式)、电动粉筛(按GB/T5507)。

  9.3 承储省级储备油的企业应为化验室配备油脂检测检验仪器。油脂检测检验仪器包括:油脂取样器、测深量油尺(或油深测定仪)、密度计、冰箱、分析天平、调温电炉、电热烘箱、罗维朋比色计、恒温水浴锅(或线 承储企业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

  10.1.1 药品库一定要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药品库应建立在库区,远离饮用水源及办公、居住区,留有消防通道,且具备干燥、明亮、防火、灭火、防爆、防潮、防雷电、防偷盗、通风良好、结构完整等性能。并安装使用防爆电气器材,地面、天花板要采用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禁止用地下室、器材库、粮仓以及附属用房作为药品库使用。

  10.1.3 药品库应备有与储存药剂理化性状相对应的消防器材和干沙,配备防毒面具等防护用具。

  10.1.5 药品库必须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定期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使其处在良好状态。

  10.1.6 药品库必须实行按时进行检查制度,由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化学药剂和管理情况做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10.1.7 药品库必须建立健全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入库、领用、退回等台账制度,做到收有凭、付有据,账实相符。

  10.1.8 化学药剂入库时,应依照国家标准《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存放的药剂应有完整无损的包装和标志,包装破损或无标志的药剂应立即处理。不一样的种类的药剂应分开存放,闪点低于61℃的易燃药剂应用阻燃材料分隔存放。

  11.1 承储企业应具有少数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省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培训考核,持有国家粮食局等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1.1.1 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2.5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4人;5至10万吨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7人;10万吨以上仓容,检验人员不少于4人,保管人员不少于10人。

  11.1.2 承储省级储备油的企业:0.3万吨至3万吨(含0.3万吨,不含3万吨,下同)罐容,检验人员不少于2人,保管人员不少于2人;3万吨以上,检验人员不少于3人,保管人员不少于3人。

  12.1 承储企业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12.3 承储企业一定具有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小于80%或流动比率大于等于1。

  12.4 承储企业一定要有金融机构出具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的资信证明,且资信条件不低于B级。

  13.1 承储企业应依照国家粮油品质衡量准则和《山西省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办法》对出入库粮油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卫生必检项目进行检测验证,并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粮食质量档案的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13.2 承储企业应当设立省级储备粮油专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设立省级储备粮油专卡,设立省级储备粮油机械通风记录薄、环流熏蒸记录薄。省级储备粮油的账卡薄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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